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引进种类的监管。
负责审批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不能对审批引进的种类实施监管时,应当及时确定委托监管单位,并发送委托监管通知书(式样见附5),杜绝无监管主体的情况发生。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地林草引种检疫审批和监管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除具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规定的认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植地为独立苗圃,周围环境和隔离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达到防止有害生物自然传播和及时有效进行除害处理的隔离种植要求,并通过生产、管理、科研等单位专家的论证;
(二)具有监控设备、危险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车辆消毒池、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等设施设备;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应当建立和完善隔离试种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种植地基本情况、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试种种类、数量和隔离时间等)、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出圃时的检疫情况,以及隔离试种种类的出圃批次、时间、数量、去向等。
第二十四条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在收 到申请人提交的林草引种回执后,应当实施监管或者通知委托监管单位实施监管。
(一)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对隔离试种地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以及隔离试种地不符合 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隔离试种的种类需要分散种植时,申请人应当向种植地的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分散种植;
(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每年对隔离试种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隔离试种条件、隔离后的分散种植情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和检查,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上年度调查和检查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引进种类的疫情监测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引种种植地发现疫情时,应当迅速报告给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移植或者销售活动,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扑灭等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因申请人引种种植造成的疫情,实施疫情除治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和赔偿。在发现疫情前已经移植和销售的,应当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下,限期及时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