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喜乐注册-首页新航/注册平台!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闽林办〔2023〕3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林木种苗质量抽检工作。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辖区内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育苗单位,中央或省级财政投资、补助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苗木。
全市共抽查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33家,其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2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15家、苗木使用单位19家(其中3家生产使用于一体),涉及杉木、木荷、闽楠等8个树种,共抽样检测5个种批、16个苗圃地苗批、24个造林地苗批。另外,有10个圃地苗批和4个造林地苗批只查看内业档案资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2家):永安市林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沙县官庄国有林场。
2.苗木生产经营单位(15家):大田县丰泉花木有限公司、福建大田县随园苗木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种苗中心、将乐国有林场、福建金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沙县茶丰峡绿林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尤溪县诚祥苗圃有限公司、尤溪国有林场、宁化县速生丰产基地站、建宁县恒丰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清流县绿森国有苗圃有限公司、清流县嵩口新祥苗圃、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宁县林木种苗公司、福建绿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造林苗木使用单位(19家):大田梅林国有林场、大田县武陵乡仕洋村村民小组、永安市贡川镇井岗村李文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种苗中心、将乐县水南镇乾滩村村集体、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沙县区高砂镇龙慈村村集体、沙县区国有林场有限公司、尤溪国有林场、尤溪县西城镇新联林业专业合作社、三元区城东林场、三元区楼源国有林场、宁化县泉上镇联群村陈日栋、宁化县县属国有林场、建宁县溪口镇半元村聂祖进、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有限公司、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宁县杉阳山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泰宁县朱口镇音山村黄来宝。
(一)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
(二)检测依据。造林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育苗技术规程》《容器育苗技术》等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DB35/T 127-2019)。
(一)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林木种子抽检5个种批,检测永安市林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杉木三代种子和沙县官庄国有林场生产的杉木2.5代、杉木三代、红心杉种子,种批合格率为100%;苗木质量抽检了15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的16个圃地苗批和19家造林单位的24个造林地苗批,苗批合格率为100%。
(二)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许可、标签、档案、自检制度情况。被查的15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均办理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持证率100%,其中泰宁县林木种苗公司存在许可证编号格式错误问题;除1家未销售不涉及标签外,其余均有使用标签,标签使用率100%,大田县丰泉花木有限公司、福建大田县随园苗木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种苗中心、沙县茶丰峡绿林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清流县绿森国有苗圃有限公司、清流县嵩口新祥苗圃、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苗木标签使用不规范,主要是原产地、苗高、地径、苗批号等填写不规范,标签规范率50%;15家苗木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建档率100%,福建大田县随园苗木有限公司、沙县茶丰峡绿林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清流县绿森国有苗圃有限公司、福建绿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4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档案不齐全,档案规范率73.3%;9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自检规范,自检规范率60%,大田县丰泉花木有限公司、福建大田县随园苗木有限公司、建宁县恒丰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清流县嵩口新祥苗圃、泰宁县林木种苗公司、福建绿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生产经营单位自检不规范。
(三)使用的种子、苗木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情况。被查的15家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为具有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供种,除7个苗圃用种为自采自用外,19个苗批用种附有标签,其中8个种子标签填写规范、11个种子标签填写不规范,主要是品种、产地、种批号填写不规范。种子来源清楚,有12个苗批的种子来源于种子园、1个来源于母树林、2个来源于采穗圃或组培继代、10个来源于一般采种林。使用的28个造林地苗批为具有许可证的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供苗,均附有标签,其中18个苗批的标签填写规范、10个苗批的标签填写不规范,主要是原产地、苗高、地径、苗批号等填写不规范。
(四)作业设计中对种苗遗传品质和播种品质提出的要求及其执行情况。抽查的19家苗木使用单位,有11家单位对苗木遗传品质和质量指标提出了准确要求;宁化县县属国有林场在购苗合同上有苗木品种、质量要求,在造林作业设计上未体现苗木品种、质量要求;清流县九龙溪国有林场未对阔叶树苗木的质量提出要求;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片造林地使用杉木良种造林,但作业设计未体现良种苗木要求;大田县武陵乡仕洋村村民小组、永安市贡川镇井岗村李文福、尤溪县西城镇新联林业专业合作社、泰宁县杉阳山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泰宁县朱口镇音山村黄来宝等5家未对苗木品种提出要求。
(五)种苗(或造林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对种苗的要求情况、评标方式情况。被查的造林单位或个人中,19家造林单位对种苗的要求与造林作业设计基本保持一致。除3家自繁自用外,10家单位直接采购苗木,6家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苗木。评标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有大田梅林国有林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沙县区国有林场有限公司、三元区城东林场、三元区楼源国有林场、宁化县县属国有林场等6家。
(一)落实种苗质量监管不到位。有些县(市、区)对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种苗管理人员对辖区种苗质量监督指导不足、种苗法律法规宣传少、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力度不强等问题,导致辖区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同程度出现有种苗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二)落实种苗管理制度不到位。有些县(市、区)新核发的许可证存在编号格式不准确、生产经营种类不规范等问题;部分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档案不齐全,存在标签内容填写不规范、漏盖公章、生产经营记录简单、质量自检抽样强度不够、自检记录不准确等现象。
(三)造林单位对种苗质量不重视。有些造林作业设计没有对良种使用、苗木规格提出要求,对苗木质量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造林单位自行采购苗木,没有与卖苗单位签订购苗合同,未及时索取保存证明种苗来源和质量的标签、许可证复印件,导致苗木质量问题难以追溯。
(一)强化质量监督管理。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管;抓好苗木质量抽检、种苗“双打”和“双随机”检查等工作,保障林木种苗市场规范有序。
(二)强化落实管理制度。要强化许可事项监管,及时注销到期未延续、超过半年无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要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标签、自检、检疫等制度,强化苗木质量管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
(三)强化使用环节管理。要加强林木良种培育与造林良种使用的衔接,造林作业设计要明确良种使用和种苗质量要求;要指导和督促造林单位或个人建立造林使用种苗档案,购苗时索要许可证复印件、标签、检疫证,实现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管理。
各县(市、区)要针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对照相关标准,限期抓好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23年7月底前报市林木种苗站。
